[19]无论是上述激进的废止论,还是温和的改革论,在审委会与合议庭的关系中更关注单向的决定关系,而未能看到司法判决中两者互动的隐匿的对话,即合议庭的汇报影响了审委会的讨论,审委会的决定给合议庭确立了判决的结论,而最终合议庭在制作判决书时只能有选择地对审委会决定进行法律化。
借助审委会制度顶住外来压力,依法判案的情形也在其他的实证研究中得到印证。根据《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改制便是基本的途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法律精神的改制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法治是市场经济转型的保护伞。
合议庭和审委会构成了法官如何思考的两个维度,合议庭的判决书和审委会的讨论记录,共同构成了裁判说理的完整图景。[22]但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早已不是一种粗放的、自由展开的社会活动,而是高度程式化、案卷化的,加之法官专业化素质的提高,[23]大部分的问题都可以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在某些案件中,总会有一些法律语言无法消化的政治硬核,如刑事案件中的命案必破要求。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直至改制、破产、被兼并,这是近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改制中常见的现象,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背景下,这种经济转型需要得到政治上的肯定。类似的纠纷曾经很普遍,北京等大城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集中爆发过此类纠纷,宋鱼水法官所判的此类案件也成为相关案例选的第一案[60]([1994]海经初字第41号)。
第二,审委会记录能否真实再现审委会的讨论和决定?实践与表达、事实与文字之间肯定存在差别,从严格的诠释学意义上来说,这种差别本就无法消除。五、重新理解中国的司法过程 作为法院与社会对话舞台的判决书,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风格。[56] 接着来看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
其中,创设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对应于行为相当性的判断,实现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对应于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从最初的概率论经由经验论最终发展到规范论,是一个理论自然发展的过程。[37]正是因此,日本学者在讨论因果关系有无相当性的过程中,通常会讨论有无实行行为的问题。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的聚讼。
根据案情可知,乙死于手术失败,其死亡结果直接实现的是第二个风险。[65] 其二,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未能给行为相当性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下位规则。
[29]简言之,因果流程相当性就是指介入因素并非罕见。金海亮见状便转身跑向马路对面,陈世豪紧追其后。从主观风险的角度看,由雷雨天不要躲在大树下这一生活常识可知,甲的行为所包含的风险较高。实际上,上文已述,在因果关系发生偏离(即不符合定型性要求)的情况,仍然有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行为的余地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判断结果实现了何种风险,需要回答不同的问题。[50]定型性因果关系说认为,经验上的通常性是最符合定型性的思考方法,由此要求因果关系具有经验上的通常性。在这个判断过程中,经验上的通常性这一标准就具体体现为介入因素并非罕见。根据这个分类体系,在学说阵营上,有可能会出现有些学者的部分观点被归入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阵营,部分观点被归入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阵营的现象。
可以肯定的是,以结果是否是对禁止风险的实现作为判断标准,可以将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从介入因素是否罕见或者介入因素对结果的贡献程度这种事实性的、经验性判断的泥沼中解救出来,从而可以在那些具有罕见的介入因素但是结果具有可归责性的案件中得出正确结论。不过,在本文看来,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还不足以完全解决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问题。
所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并不比直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更容易。在此跟踪伏击的陈世豪等四名便衣警察立即亮明身份上前抓捕。
但是这个结论在刑事政策上未必妥当。其理由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将因果关系的有无诉诸公众社会生活上的经验,能够将极其偶然的结果从客观归责中排除出去,从而增加公众对刑法的认同。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时行为人所认识到的或者可能预见到的情况作为判断基础。不过,将整个因果流程作为考察对象,必然会对位于同一个因果流程之中的各个条件作相同评价,从而无法对它们进行有效甄别。根据他的理解,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取决于行为是否违反了行为规范背后的目的。[63] 综上,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将因果关系相当性分为行为相当性和因果流程相当性。
但是,如果多个风险交织在一起,仅仅依靠案件事实,根本无法判断结果实现的是何种风险。[77]这些现象都不能构成对上述分类的批评。
精炼的报应论认为,严格的报应思想会走向条件说,而相当因果关系说试图将基于刑罚的报应情感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为此,在客观归责的过程中不应考虑罕见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客观注意义务这个概念只适用于过失犯和不作为犯,而不适用于故意的作为犯。
其一,在客观风险(对风险的实证统计结果)与主观风险(国民对风险的主观感知)不一致的场合[42],行为风险中的风险到底是指客观风险还是指主观风险?在回答这个问题时,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会陷入一种两难的困境。不过,在一段时期内,日常生活经验的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上述思路没有严格区分禁止风险与法律允许的风险,因而有可能会因为结果实现了行为人的行为所包含的法律允许的风险而对该结果进行归责。[49] 其三,在法理依据上,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法合理地解释,为什么介入因素是否罕见能够成为判断因果流程有无相当性的标准。而且,理论上普遍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是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之上发展出来的,二者在方法和立场上存在继受关系。[28]据此,介入因素成了判断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关键着力点。
[56] 接着来看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正是因此,在极为看重司法实务判例立场的日本学界看来,大阪南港案引发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危机。
例如,在日本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行为人在第一现场对被害人施以暴行,致其颅内出血(致命伤)、丧失意志,接着行为人将被害人运到第二现场(大阪南港材料仓库)后离开,在被害人昏迷期间,第三人(未被查明身份、未被抓获)用四棱木棒殴打了被害人的头部,造成了被害人的提前死亡(以下简称大阪南港案)。例如,在石锦林、田文柱重大责任事故案中,石锦林(机车驾驶员)、田文柱(装煤队队长)、董汝福(值班员,因事故死亡)三人各自都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且,三人的违章行为环环相扣,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不过,在具体的判断思路和规则上,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或许有学者会认为,上述批评是对概念的吹毛求疵,将客观注意义务的概念适用于故意的作为犯,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禁止风险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客观的注意义务亦是如此。根据案情可知,乙死于手术失败,其死亡结果直接实现的是第二个风险。可以肯定的是,将行为相当性的判断纳入到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之中,有助于摆脱此前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所陷入的对位于同一个因果流程之中的各个条件作相同评价的困境。就此而言,上述交锋忽略了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解和评述,是有所偏颇的。
那么,为什么因果流程是否具有通常性这一事实性的因素能够成为判断因果流程有无相当性的规范标准?换言之,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如何实现从事实到规范的跨越?对此,日本学界提出了定型性因果关系说、一般预防论、精炼的报应论三种观点。一般预防论认为,既然刑法的目的在于防止结果的发生,那么只要禁止、处罚一般人有可能利用的因果关系即可。
[3]在日本,相当因果关系说不仅是理论上的通说,而且对司法实务的影响也很大。因此,以日常生活经验为依据判断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总之,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有两大基本主张:其一,以概率的大小作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表面上看,这种考察对象的设定似乎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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